国产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X
国产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中国旅游集团 20

安徽公司 100

| 您是登录的第165658名网民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20&别尘蝉辫;浏览次数:9196 发布人:国产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公司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国有独资金融公司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叁)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物、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待遇;


(七)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取请托人财务;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产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叁年内,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公司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叁)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形旅游;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性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请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公司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公司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公司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年检、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公司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其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的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手里,并作出处理决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公司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除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公司(含国有参股金融公司)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表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检查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街为、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上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其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